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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案 后记

在所有中国公案小说中,县令总是同时办理三桩或者更多完全不同的案件,笔者在此书中也沿用了这一饶有趣味的特色,将三个案件组织成为一个连续的故事。依我看来,在这一点上,中国公案小说比西方侦探小说要更加符合实际,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地区内,主管者同时办理多个案件才是唯一合理的方式。

狄仁杰后来官至宰相,对于国家政事有过许多良好建议,起到了有益的影响。当时大权在握的武后想要将皇位传给自己喜爱而并非合法的继承人,正是由于狄仁杰的强烈反对而打消了这一念头。

笔者借用了中国明代小说中所描写的风俗,即十六世纪时的风土民情,而本书背景则是在几百年之前的唐朝,书中的插图也同样借用了明代的服饰习俗,而并非是唐代。敬请读者注意那时的中国人并不吸烟草或是鸦片,也不留辫子——这是公元1644年满族人入主中原后才强加于汉人的习俗。男子留长发并盘成顶髻,无论在室内或室外都头戴冠帽。

狄公是中国古代著名判官之一,历史上实有其人,是唐代的一位著名政治家,其全名为狄仁杰,生于公元630年,卒于700年,年轻时曾历任地方县令,由于勘破了许多疑难案件而赢得声誉。正是由于他享有断案如神的名声,在后来的许多中国公案小说里,他被塑造成一位英雄人物,当然这些小说的大多数内容并无史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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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政治体系运行相当良好。上层的严格管束避免了越轨不法行为,公众评议则是另一种约束邪恶或渎职县令的方式。死刑须得皇帝批准,任何被告都可向更高一级的法律系统提出申诉,最高可诉至皇帝面前。县令不可私下审问被控告者,包括初审在内的所有听审都必须在县衙大堂上公开进行,一切过程都将被详细记录下来,并呈报给上一级官员以供检查。

谋害县令一案取材于中国原本《狄公案》中的“毒杀新妇”一节,此篇见于中国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中,笔者将其书译成英文,并以《狄公案》为名出版(东京,1949年),其中讲述一位新妇在新婚之夜被意外毒死,后来查明在厨房的屋梁上盘踞栖息着一条蝰蛇,且正好处于茶炉的正上方,当开水的热气蒸腾时,蝰蛇便伸出头来,并将毒液吐入滚水里。笔者改动了某些情节,但完全借用了狄公发现真相的前后经过,即房梁上的尘土落入茶杯中一节。文森特·斯达莱特(Vincent Starrett)在其名篇《中国探案故事》(Some Chinese Detective Stories,Bookman's Holiday,兰登书屋,纽约,1942年)中曾经指出过,这一情节令人想起了几百年后柯南·道尔所写的《花斑带》。

中国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在自行招供罪行之前,不得被判有罪。有些顽固死硬的罪犯即使面对铁证仍会拒绝认罪,并藉此逃避惩罚。为了避免发生此种情形,允许依法用刑,比如用鞭子或竹板抽打,枷手或枷踝。除了这些法定许可的刑罚外,县令常会使用更加严酷的手段。但是,如果被告受到永久的身体伤害或是死于酷刑之下,县令及其整个衙内人员都将受到极其严厉的惩处。因此,绝大多数县令更依赖其精明的心理洞察力和下属的知识来办案,而并非一味使用酷刑。

书中关于高丽国的部分,来自埃德温·赖肖尔(Edwin O. Reischauer)的研究著作《圆仁唐代中国之旅》(Ennin's Travels in T'ang China,纽约,1955年)(1)。公元九世纪时,一位日本僧人游历中国,并留下旅行日记,在此日记的基础上,他揭示了高丽船运对于唐代中国的重要性,以及高丽人在中国东北沿海地区定居并享有治外法权的历史事实。本书还证实了中国行政制度在唐代已经发展到了何等的高度,旅行者在官道上沿途都要受到盘查,从一地到达另一地,需要多种官方文书才能成行。

衙役们在高台前方排成左右两列,彼此相对而立。在整个讼告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必须双膝跪在光秃秃的石板地上,夹在两列衙役之间,并无律师从旁协助,也可能没有证人,其处境很难令人歆羡。整个程序事实上是为了对平民百姓形成威慑作用,造成一旦牵涉进法律便会后果严重这一印象。县衙每天依例开堂三次,分别在早晨、正午和午后。

新妇失踪及凶杀案取材于《古今奇案汇编》(上海,1921年),是卷七《误杀奇案》中收集的一系列旧案之一,讲述一个女子受了轻伤,待凶手离开后自行逃走(2)。故事本身不是很有说服力,因此笔者加入了镰刀的因素,又将其改写一番以照应走私黄金的情节。

本书提供了中国古代法庭的基本规程。每逢开堂时,判官在案桌后就座,亲信与书办分立左右,案桌摆放在高台之上,桌面上铺有一幅垂至地面的红布。

鬼神和人兽同体在中国小说里相当常见,对这些玄怪神秘主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翟理斯(H. A. Giles)翻译的《聊斋志异》(Strange Stories from a Chinese Studio)(初版:伦敦,1880年;美国版:纽约,1925年)。老虎在满洲和中国南方省份里都为数不少,但是马可·波罗说过老虎以前在北方也出现过,因此在这些地区内旅行漫游颇不安全。

办案由县令亲自主持,并有三四个亲信辅助。这些亲信常是县令初入仕途时便挑选出来并一路追随的,其地位高于县衙其他人员。他们在当地无亲无故,因此办理公务时更少为私人考虑所影响和左右。出于同样原因,本乡本土之人不能被任命为当地县令便成了一条定例。

本书第十五回中,狄公关于妇女地位的开明主张,看似是前后倒置的历史时代错误,实则并非如此。从很早的时候起,就有中国作家为女性立言,并反对男权伦理,当然无可否认的是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才开展了大规模的妇女解放运动,并且这些激进观点并未被普通中国民众所欣然接受。敬请参照林语堂收在《子见南子及英文小品文集》(Confucius Saw Nancy and Essays about Nothing,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年)一书中的《古代中国的女权思想》(Feminist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一文。

县令在履行日常职责时,有县衙内的一班永久人员辅助,比如衙役、书办、狱吏、仵作、守卫及走卒。但是这些人只办理例行公务,并不牵涉办案。

第十六回中关于遗产分配不公的第三出戏,取材于中国古代笔记小说《棠阴比事》,书中记载此案的判官是十一世纪的北宋著名宰相张齐贤(3)。笔者已将此书译成英文出版。

县令的任期一般是三年,之后将改任其他地方,直至被擢升为刺史。这一升迁是有选择性的,完全依其实际政绩而定,因此资质平庸者通常做县令的时间会更长。

与狄公案系列小说中的其他几册一样,笔者仍然尝试在插图中展示出以前未曾披露过的中国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第六回中,读者会看到图中有一张样式简单的床,在第十五回的图中则是一副相当精美繁复的床架,在第十一回的图中还有一只中国式熔炉和一对风箱。这些图画仍是模仿明代书籍插图所绘,裸女形象则是仿照同一时期的春宫图。有一点必须说明,中国古代关于性爱的禁忌,与我们西方的有所不同,正是因此,他们完全不能理解西方传统中的遮羞布。中国人极其反对绘画中出现女子的裸足,认为这非常下流且不堪入目,虽然近年来已被视为陈腐观念,不过笔者为了以后的中文版发行考虑,还是认为在绘制插图时,将女子的裸足加以隐藏更为明智。

任何平民,无论出身是贫是富、家世背景如何,一旦通过科举考试都可步入仕途,成为一名地方县令。就这一方面而言,当欧洲尚在封建制度下时,中国的政治系统已经具有了相当民主的一面。

高罗佩

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系统中,地方县令处于这一庞大金字塔的最底层。他必须向主管二十多个县的刺史汇报,刺史又向主管十来个州的本道观察使或节度使汇报,观察使或节度使再向位于京城的中央部门汇报,皇帝则居于最高地位。

(1)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是日本僧人圆仁(794—864)随第十九次遣唐使团入唐求法巡礼过程中,用汉文所作的一部日记体游记著作,对九世纪中国的社会风习进行了详尽描述,是研究晚唐历史的重要史料之一。埃德温·赖肖尔(1910—1990)是美国历史学家与外交家,曾任美国驻日本大使,1939年因对日本天台宗三祖圆仁法师所著的佛教史传《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的研究获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1955年出版了研究著作《圆仁唐代中国之旅》与《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英译本。

县令向来公务繁重、劳碌过度。他与家人同住在县衙大院内一处分割开来的独立院落中,依例每天须将所有时间都用于办理公务。

(2) 似为卷七之《错中错》一则,不过与作者此处所述不完全相符。此卷中另有情节颇为雷同的《高密疑案》《案中案》两则。

县令负责主管辖区内的行政事务,通常包括城墙围绕的县城和大约方圆二百里的乡下,并负有多种职责,不但全权管理收税、出生死亡婚姻的登记、田地即时注册,还要维持治安、主持断案、缉拿并惩罚罪犯、听取所有民事及刑事案件。由于县令实际掌管着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通常被称为“父母官”。

(3) 四部丛刊续编本《棠阴比事》,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其中有《齐贤两易》一则,并注明引自北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原文如下:张丞相在中书,有戚里争分不均,又因入宫讼于上前,更十余断不伏。齐贤曰:此非台省所能决,臣请自治之。一日,坐中书堂,召至,问之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即命各责状结实,因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入乙舍,乙入甲舍,货财皆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

中国古代探案小说有一大共同特色,即总是由案件发生地的县令充当侦探的角色。